2005年3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帮人调动收下巨款 费用开支约定违法
凌振华

  事件回顾
  曾某与黎某本是同学好友。2003年2月7日,两人约定,由黎某帮忙为曾某办理调到某市政局工作的调动手续,曾某提供15000元给黎某作费用开支,如果曾某在2003年10月20日前未收到调动工作的通知书,黎某应将15000元退回曾某。约定期限届满后,黎某未能为原告办妥调动手续。双方于同年10月21日又约定:由黎某于同年12月28日前负责为曾某办好调到市政局工作的调动手续,否则,如数退还15000元给曾某。2004年1月7日,黎某向曾某出具保证书,承诺于2004年3月底前办理好调动手续,否则,将15000元如数退还。之后,黎某一直未能帮曾某办理调动手续,曾某遂诉至法院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公务员工作的调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、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办理,原、被告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,双方订立的委托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,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。
  该合同为何无效
  无效合同的特征之一在于其违法性,这种违法性不仅指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,设立合同的目的违法,同样使合同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,即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亦为无效合同。原告曾某与被告黎某以调动工作为目的订立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是违法合同,因此属无效合同。合同一经确认无效,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,合同也应终止履行。(凌振华)